什么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

什么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

文章来源:企业服务网  发布日期: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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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据调查了解,截至2015年5月上旬,全国被载入黑牌数据库的法定代表人累计达到469万人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利用黑牌数据库联网进行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有效提升了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促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勤勉履行职责义务,提高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但是,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上旬,黑牌数据库中尚有无吊销日期企业23400多户;仍存在应被限制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新登记为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共涉及3150多人次。一些地方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到位、任职资格限制措施执行不严格、信息归集不完整不准确、数据交换不及时、登记业务软件不完善,影响了任职资格限制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性。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存在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共计48330多人,有待整改。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为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的惩戒义务,积极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后一个时期,将以做好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作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三项措施,强化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1、对应被限制任职资格人员担任或兼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梳理,查找原因。
2、对被列入受限法定代表人清单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列入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该要求其所在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要突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拓展黑牌数据库应用领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或部门合作机制,主动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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